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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

以案说险 | 保险条款中的“渐变原因”如何理解?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就其承建的某工程项目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452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特别约定暴雨等特种风险项下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万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为准。

保险期限内某日,A公司发现某段施工路面出现裂缝,随后向B保险公司报案。B保险公司安排理赔查勘人员前往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损失情况及调查收集的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出险是因多天持续降雨,路面回填区域整体滑移导致路面渐变下沉所致,认为本次事故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条款约定的“渐变”损坏,因此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焦点问题:本案路面开裂是否属于“渐变”原因导致的损坏?

B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出险原因为多天持续降雨,路面回填区域整体滑移导致路面渐变下沉所致,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二款“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渐变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A公司认为,认为B保险公司单方认为本案事故属于渐变原因,但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雨水浸入导致路面开裂路基滑移是在多长时间内形成,同时B保险公司也未告知多长时间内形成事故结果属于渐变原因,多长时间内形成不属于渐变原因,更未告知雨水浸入属于渐变原因的类型。对于格式条款的多重理解,应当作不利于B保险公司的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五十五条对暴雨、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作出释义,结合出险原因、现场查勘记录表、询问笔录等,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系连续降雨急剧导致。而B保险公司亦未对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七条第二项责任免除中的“其他渐变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且“渐变”的文义解释为“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而本案保险事故自XX年8月25日水稳层有裂缝至30日持续下沉、挡墙开始下沉移位,表明在雨水侵蚀的情况下地面在短期时间内下沉、移位,此过程系显著的变化,同时可能符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五十五条释义中第十六条载明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因此,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未对“渐变”作出释义,导致双方存在不同理解,故本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以“路面渐变下沉”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案后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二款,按照通常理解,“其他渐变原因”应该与前面所列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这些原因具有相似的性质,满足“逐渐地、不显著地变化”的特征。在保险条款内没有作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该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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